广播电总局:专业配音成本从演员片酬中扣除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正式对外发布。

示范文本在说明中指出,《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配音工作,《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中明确:如演员方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未能按时配音或配音质量欠佳等)完成配音工作的,演员方同意甲方有权为演员方出演角色选择专业配音进行配音,相应成本(如配音酬金、差旅、食宿)由演员方承担,或在支付给演员方的片酬中予以扣除。

另外,在补充工作方面要求,演员方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前期拍摄工作后,如因有关部门审片修改的要求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对该剧进行补拍、补录等工作时,演员方应予以配合完成。如补充工作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超过约定日期,甲方则需按一定标准向演员另外支付酬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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