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拆封不可退货”的霸王条款给予了明确回应。

《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规定》第一条还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据悉,《规定》自今天起( 3 月 15 日)正式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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