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电商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今天起施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前提是,消费者拆封查验时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

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1,绝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李丹表示,对于上述商品经营者在网店销售时应当进行明确的标注告知。

2、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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