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未成年人身份申请退还充值款 法院:驳回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张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了网络虚拟道具,后又提交案外未成年人的身份材料申请“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有违诚信原则与合同自治意思,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1年9月16日,张某在A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内连续消费了17笔共支出16490元购买了平台虚拟币,并使用虚拟币购买了虚拟礼物和道具。

  随后,张某为这笔大额支出心生懊悔,于9月17日通过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申请退款。按照系统要求,此时需要提交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作为举证材料,但因张某自身系成年人,故向平台提交了其未成年妹妹及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平台收到材料后,根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规则对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冻结。但根据平台的活动规则,张某充值当日使用虚拟币购买的礼物道具七天内有效,因张某的账号被冻结,这些道具无法使用最终过期。

  张某在23日发现无法使用道具时,告知平台自己是成年人,此前因操作有误点击了未成年人退款,要求平台解除冻结措施,平台要求张某进一步提供材料但未得到张某有效回应。此后,张某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就冻结行为赔偿其14000余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网络虚拟道具并申请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原告理应受到平台规则约束,并承担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平台规则合理合法且用户已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冻结原告账户的支付功能为管理性行为,充值购买虚拟道具后不予退还及道具礼物超期后失效不予恢复,也是用户已知悉或应明知的平台交易规则,平台有权依据上述规则拒绝退还价款或恢复道具礼物。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对自身账号内财产性权益的自愿处分,被告平台并未侵犯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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